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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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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应按规定建立党组织

最近,中组部、民政部发出通知说,社会团体(不包括由国家确定其职能,核定编制,核拨经费,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其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在筹备过程中就应考虑建立党组织问题。社会团体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可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其中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50名不足100名的,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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