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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4月29日
经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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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知要求

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

据新华社电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停止传销经营活动。

通知说,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通知要求,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认真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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