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人事厅、财政厅日前发文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对因公(工)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二百零五元和一百六十五元。享受护理费的对象和审批程序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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