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也是犯罪
江西某县有一远近闻名的贸易广场,可谓商贾云集。广东人吴某在该市场开设了一间取名“实惠”的副食品批发部。批发部虽然大量充斥伪劣商品,但由于“货全”、价低,生意也算红火。为了防止发生因伪“劣”被查,吴某不惜代价,百般拉拢贸易市场工商分局专管员刘某、孙某。两专管员经不起吃请和恩惠诱惑,开始对吴某庇护有加。他们明知吴某大肆销售过期、假冒、劣质的糖酒副食品,也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批发部遂成为制售伪劣副食品的集散门市。曾有消费者向刘、孙举报,可他们还是一味纵容,不做任何查办,造成恶劣影响,市场经营者对此十分不满。某日,该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对吴某的批发部进行了查封,吴某因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被刑事拘留,与此同时,刘某、孙某也被县检察院拘传,二人大惑不解:“我们没有查处吴某制售伪劣商品的责任,最多属于工作失职,犯不着追究刑事责任吧?”
事实并非刘某、孙某所想。在本案中,他们触犯了新《刑法》,犯下了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我国新《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本案中,刘某、孙某身为工商管理执法人员,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行为,是其法定职责和义务。然而他们二人为了蝇头小利,贪图小恩小惠,竟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故意不履行追究吴某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职责,既没有对吴某的售假窝点和伪劣商品进行查封、扣押,也不对吴进行处罚,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纵容,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刘某、孙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工作失职,实在大错特错。殊不知,吴某在犯罪的同时,也将他们二人拉入了犯罪的深渊。 (段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