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8年06月10日
经济与法
03

犯人的荣誉受法律保护吗?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刘某以前好学上进,严格要求自己,在部队服役时立过三等功,退伍后当工人时,曾获得“先进生产者”、“革新标兵”等荣誉称号。前不久,在操作机械时,由于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两人受重伤,现司法机关正在处理。请问,如果他被判刑的话,以前获得的荣誉还受法律保护吗? 王治民

王治民同志:

刘某以前多次立功受奖,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现在他又因违反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这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功过不能相抵。至于如果被追究法律责任,他以前获得的荣誉是否受法律保护,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前获得的荣誉是社会或者单位因为他有突出成绩而给予的一种精神奖励,并得到社会的公认。荣誉权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与公民的人身荣誉、人格尊严、信用品德和地位声誉联系在一起。因此,公民的荣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允许非法剥夺。过去立功受奖所获得的荣誉是作为历史而存在(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外),并不会因现在或将来发生的事而消失。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一个人犯了错误或者犯了罪,他以前所取得的成绩就容易被否定,这不是唯物主义的作法,也不符合党的一贯方针政策。应该用正确的态度来对待,不能因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否定他过去的成绩,更不该因此产生歧视。 李律师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