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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8月27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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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由职业人员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

针对上海市推进再就业工程的要求以及企业下岗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多渠道、多形式就业后,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增加的现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近日在对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和从事非正规就业人员实行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又将推出上海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

意见规定:凡具有上海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在无法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从事自由职业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服务所统一代办养老和医疗保险。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缴费等具体办法参照上海对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实行,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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