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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9月01日
公众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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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惩使用童工用一人罚一万

经过北京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已于7月15日正式实施。今后,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如违法使用1名童工将按1万元的标准受到处罚。

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问题,国务院1991年曾下过令,将未满16周岁儿童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视为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并坚决予以禁止。来自北京市劳动局的消

息证明,近年来,由于大量外地和本市农村劳动力涌入京城务工,致使北京市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市每年一次的劳动用工大检查,都将查处有无使用童工列为检查内容之一。此前的5年中,北京市区县劳动局共查处违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36家,公民个人11人,共清退未满16周岁的童工77人,据悉,此次出台的罚款标准,为加强打击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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