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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9月11日
生活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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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台小姐该不该纳税?

□文/魏雅华

此题无解?

吧台小姐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这个职业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这个问题都已从法律上得以解决,但唯独在改革开放的中国至今悬而未决。

前不久,辽宁省沈阳市、山西省太原市、福建省莆田市税务部门决定对舞厅小姐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在各种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数黄论黑,各执一词。

这似乎是个进退两难的问题,收,则意味着国家承认其合法;于是,前不久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公开表态措辞严厉地说,三陪小姐坚决不能收税。

这样一来问题就解决了吗?

不,问题并没有解决。

第一,中国没有哪一家舞厅卡厅的小姐的正式职业名称是三陪小姐,于是,这便成了一个无对象政策,说了跟没说一样。但在实践中,这一定义明确的政策,却被毫不迟疑地解释为舞厅卡厅吧台小姐,从而使她们在纳税上得以享受豁免。

第二,中国数目巨大的这个行业的从业人员,被习惯地称为卡厅小姐或吧台小姐。其收入大都在3000元以上,若税务机关套用以上政策解决此类人员的税收问题,则这一大批高收入者岂非进入了免税特区?她们何以如此享受政策?何以如此被倍加呵护?

又是一个黑色幽默?

从“三陪”说起

如果我们认为吧台小姐就是三陪小姐,按照现行的政策法规,那么这个行业就应该取缔,而不允许其存在,当然也就没有了缴不缴税的问题。

现在还得先研究一下什么是“三陪”:“三陪”即陪酒陪歌陪舞。

严格地说,陪酒陪歌陪舞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中国没有哪一条法律中涉及此项内容。按照新刑法中的“法定有罪”原则,不违法即为合法。所以,“三陪”并无犯罪之嫌。

按照《犯罪学》的基本原理,犯罪必需有受害人作为对象,如果没有被侵害的对象存在,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所以尽管中国是一个禁娼的国家,但在中国的法律中却并没有卖淫罪的条款,因为卖淫行为的双方都是自愿的,不存在侵犯对象;在中国的法律中仅有强迫、容留妇女卖淫罪的条款,因为它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是有十分明确而具体的侵害对象的,所以它构成犯罪。若依此判定“三陪”犯罪一说,更无从谈起了。

法律的“延伸”

但是中国的文化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中,都有明文规定禁止“三陪”的条款。其实这是一种禁娼的延伸。

这种延伸是否合法很值得商榷,法律是极为严峻的,违法就是违法,不违法就是不违法,尺度严谨,界限分明,是不允许非立法机关随意延伸的(而立法机关只能是全国和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何其它机关都不享有这种权力),所以,禁止“三陪”实际上只是一种行政法规。

现实的情况是:歌舞厅的存在是合法的,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依附于歌舞厅的坐台小姐的存在也是合法的。

奇怪的是歌厅舞是依法纳税的,而小姐们却不享有纳税权。

歌舞厅并非情色情业,而坐台小姐也绝非娼妓,作为禁娼的国家,是不可以向娼妓收税的。但不可以依此再作出一种法律的延伸:也不可以向坐台小姐征税。实际上前一种延伸说客气点儿,是错误的,说尖锐点儿,是非法的。而后一种延伸则更是荒唐的。严格地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一个缺陷,是应该得到纠正的。

歌舞厅的法律地位

现在还得面对我们的现实:在中国的娱乐行业,与每况愈下的电影,近乎被淘汰的录相厅相比,中国的卡厅舞厅可说是一枝独秀,如雨后春笋。其扩散之快,其繁荣的程度,在我国的第三产业中几乎超过了任何一种行业。

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说,仅就为国家至少创造了数百万个就业机会,我们就应当尊重合法经营的歌舞厅的地位。

这里又出来一个问题:什以叫合法经营?

所谓合法经营,也就是说在其经营活动中没有发现有违法行为。或者更直率地说,只要不从事卖淫业,或色情业经营(这里是专指色情表演之类)的均应视为合法经营,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试以在中国八大城市消费水平排名靠后的西安市为例,登记在册的卡厅舞厅多达近两万家,坐台小姐的人数在编的“正规军”超过十万人,这是个小问题吗?

经调查,坐台小姐的月收入(这里是指不卖淫的)绝大多数都在3000元以上,如果按照最低收入取其平均数,按每人每月200—300元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月地方财政可收入2000—3000万元以上,这无论对于国家税收还是对于地方财政都是一笔巨大的收入。据悉,深圳市开始征收此项税的第一年(1994年),便征税2000多万元。按照我国的税收制度,她们也是应该而且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难怪一届又一届的人大都有代表们提出这个问题,而至今此问题仍悬而未决。

我们既不能强制繁荣的歌厅舞厅关门,又不能敲掉十万小姐饭碗,而且试想一下,我们的城市?如果没有了歌舞厅,夜生活还能如此迷人而温馨吗?况且,绝大多数的舞厅是守法经营的,那里的气氛是高雅而轻松的,坐台小姐中卖淫者只是少数。

税务机关如是说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叶霖儿说:

第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并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均应缴纳个人所得锐。特种消费行业服务人员所取得的收入,无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第二、特种服务行业人员中确有一些人从事了色情活动,从理论和税收实践两方面看,都不能认为对其依法征税,就是承认其行为的全部合法。如果他们从事了非法活动,不影响执法部门对其的依法打击和取缔。

第三、税务机关是执行国家税法的职能部门,依法纳税、应收尽收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不能要求税务机关同时行使其它部门的职能。

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答复,应当说是确定而严肃的。但到目前为止,由于对歌舞厅的多头管理,“齐抓共管”,由于歌舞厅被划入特种消费行业,而对此问题的看法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故至今仍无定论。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严重关切此事

据媒体报道,最近文化部市场管理局有关人员对近来某些地区向“三陪”小姐征税一事表示密切关注,进一步强调文化娱乐市场所严禁色情或变相色情服务,决不允许“三陪”泛滥。并且他们已经开始对这一事态的发展进行调查。

如果明知是“三陪”人员,其收入又主要是通过“三陪”服务获得的,那样的税项是非法的,因为国家明令禁止娱乐场所的“三陪”服务。

有意思的是,在这段措词严厉的发言中,又有这样一个注释:所谓“三陪”人员决不是指文化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同时还表示:在有关报道上,可能存在某种“概念”上的误解。

有趣的是,完整地研究这段讲话的内容,你会发现,它与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讲话并不冲突。

结论

我们似乎没有必要在概念上玩捉迷藏的游戏,结论已是明明白白的了。不是吗?

我们深感庆幸的是,中国人现在正在形成一种有益的思维方式:在决定某件自己拿不准的事的时候,会左顾右盼一下,看看国际上是怎样处理这件事的,有没有可以用来攻自己之玉的它山之石。在国外,没有哪一个有固定收入的人能不纳税的。这件事就这么简单。

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的是:纳税并不意味着你的一切行为都合法。因为审查你的行为是否完全合法不是税务机关的事。

清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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