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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拒交成功费红娘义愤对公堂
本报讯 首例婚介所索要成功费一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再次审理,近日作出判决:撤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被告尚某夫妇向西安市自选婚介所支付成功费及违约金400元整,至此,这起长达两年之久的“红娘”告状案,有了结果。
1996年8月,由西安市自选婚介所介绍的尚某和杨某已结婚,按协议有关规定,婚介所遂向其索要成功费。尚某以其它原因为由,声称只交100元,拒不履行协议有关规定。其妻杨某也打电话称婚介所索要成功费是敲诈。他们夫妻成婚与婚介所无关。为讨个说法,婚介所所长陈长安将其诉至法庭。
1997年6月23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理由是被告已向原告交纳了登记费,登记表内的成功费协议无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属无效协议;二人领取结婚证的日期均超过了一年服务期。陈长安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8月,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陈长安认为:两审判决混淆了“成功费”与“服务费”的概念,曲解了登记表中有关规定,于是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今年8月,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审理了此案,认为登记表中有效期限仅指婚介所向登记者提供的有效服务期,并非指追索成功费期限,成功费只因合同所生之债,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成功费价款标准交纳,尚某、杨某除了应履行合同外,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本报记者 柳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