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98年10月28日
经济与法
03

广告审查决定文件不得转让

亚兰

今年四月份,某制药厂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药品广告审批表》和药品广告宣传审查批准文号,有效期限为二年。由于制药厂内部改制,加之广告宣传费用尚未到位,该厂派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能否将《药品广告审批表》和药品广告宣传批准文号转让给联营企业,用于同种药品的广告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广告审查决定文件不得转让,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我国现行法律对涉及人体健康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商品的广告规定了专门审查制度,以建立防范机制,尽可能把违法虚假广告杜绝在发布之前。《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决定文件是国家广告审查机关依其职权签发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证明某一特殊商品的广告内容经过审查,准许广告主发布广告的文书,是认定该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凭证,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强制性和排他性。《广告法》第3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广告主申请审查的广告内容,经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审查后,作出可以发布的决定,广告主即取得该广告的专用发布权,该专用发布权不得出借、出租、转让。否则,即使是真实的广告审查决定文件转让后,由于是让未经审查的其他广告主使用,对于其所用于的商品广告而言也应当认为是虚假的,失去真实文件所应有的效力,不足以作为发布特殊商品广告的依据。

具体到药品广告,其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得任意增加、更改宣传内容,不得更换广告主。为了维护广告管理秩序,维护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权威性和真实性,防止欺骗社会公众不法行为的发生,《广告法》第44条第二款对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即:“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