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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1月05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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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安排哪几类人员下岗?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职工,由于企业生产任务不饱和,必将面临下岗分流。很想了解一下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哪些人员不属于下岗范畴,企业不应安排其下岗? 安康 陈建民

陈建民同志: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8月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保证下岗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人员下岗:

(1)配偶方已经下岗的;(2)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4)烈士遗属;(5)现役军人配偶;(6)残疾人;(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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