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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1月25日
经济与法
03

掀起“买一赠一”的盖头

近年来,各路商家纷纷挂起“买一赠一”的招牌,以此达到吸引顾客、促销商品的目的。但这种方式纯粹是商家玩弄的一种文字游戏,无论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违法

的,应当予以制止。从字面上理解,“买一赠一”应该是消费者买一件什么样的商品,商家便赠一件相同的商品。而商家推出的“买一赠一”往往是消费者购买的是价值高的某种商品,而商家“赠”的仅仅是价值低得多的另一种小商品,如消费者买了一台彩电,而商家“赠”的仅为一个电熨斗之类的小商品;买双皮鞋,“赠”的仅为一支鞋油或一双袜子……后一个“一”并非前一个“一”,这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买一赠一。

赠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无代价地把东西送给别人,通俗一点说,就是“白给”。“白给”谁不要?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筵席。民法意义上的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无偿将某物给予他方的行为,它不以收益为目的,不附加任何给付的条件。商家的赠送并非民法意义上的赠与,而是一种特殊赠与行为——混合赠与,是一种含有有偿赠与的行为。因为商家主观上无赠与的意思,是以买卖为其主要目的,所谓“赠与”仅是商家推销自己商品的手段。消费者得到“赠一”是以购买一定商品为代价的,商家同时从消费者对其商品的“买一”中赚回了“赠品”的利润,这种附条件的赠送显然与无偿赠与的性质不同。

“买一赠一”作为一种广告宣传时,实质是商家采取偷换概念的手法,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虚假宣传,用意是为了误导消费者。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所赠送的品种和数量。”“买一赠一”虽然标明了所赠礼品的数量,但未标明所赠礼品的品种,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歧义。

因为商家的“赠一”是以消费者的“买一”为条件,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买一赠一”是一种强制搭售商品的行为。一些商家将一些库存积压、残次质劣的商品作为“赠品”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强制搭售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之规定,有损消费者的利益。

假设“买一赠一”的后一个“一”就是前一个“一”,则意味着商家在半价甩卖商品,低价竞销,同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允许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竞销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并不是所有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鲜活商品;处理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低价销售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总之,不论从哪个方面讲,“买一赠一”实质上都是违法的。(雷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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