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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1月25日
经济与法
03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必须重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合同法》第26条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涉及到国家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和项目的变更和解除,要经过原下达指令性计划的部门批准。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主张不可抗力情况时,必须负责提供证据及附交有关机关的证明。3、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没有违反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提交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则视为不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或者接受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增加的损失要由应当通知的一方负责。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例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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