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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2月30日
经济与法
03

经营者八种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将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规定为以下八种: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低于成本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利用价格手段诈骗,属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虚假降价,谎称降价而实行上没有降价;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内外有别”的不同价格待遇等,甚至于用地方保护主义的价格来排挤外地企业。

六、采取提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价格法》中所称的暴利,是指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这是指上述七种以外,《价格法》尚未列举,而实际经济生活中将要产生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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