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转包须有特别授权或专门规定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任某供职于一家酒楼。在酒楼公开招聘时被聘任为该酒楼经理,酒楼在聘书中授权任某“有权全权代表企业对外进行一切经营。”数月后,由于酒楼生意不佳,连续亏损,任某便将酒楼转包给他人。现在,酒楼及上级主管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转包无效并追究任的法律责任。请问:对该酒楼的转包行为是否有效,任某应负什么责任?
胡露云
胡露云同志:
你来信陈述的问题,是目前聘任及承包经营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人们甚为关心的问题。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些单位和企业实行聘任制,这对搞活经济无疑是件好事。但必须搞清聘任承包中的责、权、利的规定事项。否则,容易引发纠纷。
此案中你的朋友任某被酒楼聘为经理,依照授权书的规定,有权对酒楼进行经营管理,包括人员聘用、对外经营等等事宜。就你所提到的转包是否有效,这要看授权书中有无转包的特别授权或其他有关文件中有无规定。只有在有特别授权或专门规定的情况下,你的朋友任某才有权对酒楼进行转包。从来信陈述表明任某可全权代表企业对外进行经营,但尚未明确表明任某有权对酒楼向外转包。因此,任某将酒楼转包他人经营的行为应属无效行为。就任某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则属于无效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等问题,要以视责任大小及实际损失而确定。但也不能免除酒楼业主应负的责任。从授权书内容来看“全权代表企业对外进行一切经营。”“全权”的含意是什么,是否包括发包权并未作出明确界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书受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从酒楼授权书的内容看,存在授权不明的情况首先应由酒楼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而任某应负连带责任。
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