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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2月30日
经济与法
03

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元原共同居住公房的情形

由于生活观念的转变,不可否认我国的离婚率正在逐年上升。而作为最重要的生活资料——住房的归属,亦成了离婚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关于私有房屋的分割的法律规定人们已基本了解,而对于双方原共同居住的公房使用权离婚后如何归属则是许多人想要了解的内容,笔者便遇到了许多这一方面的咨询者,现就此简单介绍如下: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年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还规定了如下处理原则: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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