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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1月21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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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几类人员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中型国有企业,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结构的调整,计划安排一部分员工下岗。但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企业内部的部分人员,虽不在生产岗位,也无法准确认定为下岗职工。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汉中杨阳

杨阳同志:

《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列为下岗职工: 〈1〉、无再就业要求的人员; 〈2〉、已经在社会上从事其他工作,且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3〉劳动合同期已经到期的人员; 〈4〉劳动教养、拘留、取保候审的人员;〈5〉、厂内轮训、从事多种经营或劳务输出的人员;〈6〉实行提前内部退养和已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7〉、停薪留职或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8〉、季节性停工和企业临时性调整、搬迁过程中造成的待岗人员。

另外,该办法第8条规定,实行职工下岗申报备案制度。中央直属企业报省劳动厅对下岗职工进行认定,抄送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备案;省属企业报所在地市劳动部门认定,抄报省劳动厅备案;地市以下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劳动部门认。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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