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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2月04日
劳动视野
02

国家新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百事通先生:

我父亲是一名离休老干部,这些年来一直因病瘫痪在床,需要请人专职护理。但现在享受的护理费用标准,随着物价上涨,已显得很低。不知国家近年来是否调整过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请回复为盼。

延安李国玲

李国玲同志: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于1998年7月30日发出《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人发〔1998〕56号)中规定,从1998年7月起适当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5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

这次调整护理费标准,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单位,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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