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拒付亡母医疗费行吗
口文/樊振忠
1998年2月,年已六旬的赵某因患胃穿孔,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876元,扣除押金1500元,尚欠4376元。住院期间,医院三番五次催赵某三子女缴纳医疗费,均被以无款为由而拒付。3月2日上午,三子女在未经医院同意,亦未结算医疗费的情况下,强行带其母出院。当日下午2时,其母死亡,遗产仅有炊具一套。医院为追索欠款将三子女诉诸法院,三被告称,此款系其母生前个人债务,应从其母的遗产中偿还,并表示放弃继承权,拒绝偿还医疗费。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笔债务应由赵某三子女清偿,并交付诉讼费。其理由:(一)此笔医院费债务是三被告其母生前应偿还的医疗费,此医疗费应视为赵某三子女赡养义务的延续,而不应视为赵某生前的个人债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赡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赵某的三子女虽声称放弃继承权,但法律规定,仍要负清偿义务。这就是说,规避法律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