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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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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发出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

强调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本报讯 为了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和中国工会十三大精神,切实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最近,中共陕西省委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包括五个部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工会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支持和帮助工会抓好工会组织建设;搞好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意见》强调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党委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实现跨世纪发展的宏伟蓝图、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这一方针的极端重要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动摇。《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工会的任务和责任更加重大,工会的地位更加突出,工会在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中肩负着特殊而重要的历史使命。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切实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党委专门研究工会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工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支持工会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呼声和情绪。要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向工会提出明确的任务和要求。要依照法律和章程,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当前,各级党委要引导和组织工会围绕省委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各级工会要以确保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为目标,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企业的各项改革,推动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要适应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切实做好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组织工作。要在维护国家大局的前提下,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真心诚意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特别要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确保不让一个特困职工生活过不去。

《意见》对进一步发挥工会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提出了要求。《意见》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就某项重要工作作出部署前,特别是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及其实施方案出台前,要充分听取和尊重工会及职工群众的意见。要继续坚持和完善省政府与省总工会创建的联席会议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在地市县建立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意见》指出,要以实行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为突破口,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整体工作上水平。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监督措施。要把职代会评议领导干部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凡多数职工群众不信任的干部不得任用。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党委、行政、工会的共同任务,企业党委对职工代表大会负有第一责任。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从讲政治的高度,支持、指导和帮助工会抓好工会组织建设。要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未终止,所在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未撤销、合并时,不得撤销、合并工会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管理。实行改制、重组的企业,其工会组织要同步进行相应重建。新组建的集团公司,必须同步组建工会。在机构改革中,要保证工会的独立设置和组织完整。对已撤并工会组织的,要采取坚决措施限期恢复。党委、政府以及经贸、外贸、工商、旅游、乡镇企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加快在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建立组织。今年年底以前,省直机关工委和各级机关党委应认真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将其所属单位的机关工会全部建立起来。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要认真指导和帮助工会,以改革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 《意见》强调指出,搞好工会领导班子建设,最重要的是帮助和指导工会配备好领导班子,特别是配好配强一把手。要按照干部“四化”要求和德才兼备原则,把那些能够密切联系群众、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热爱工会事业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根据我省实际,在有条件的地、市、县(市、区)和产业(厅、局)党委(党组)可结合工会组织换届,逐步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工会主席,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支持工会做好协助管理工会干部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工会领导班子的配备上,由上一级工会协助同级党委考察、协商确定候选人,经工会法定程序民主选举产生。 《意见》指出,要注意帮助工会解决自身建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搞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工会财产管理。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必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划拨经费,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各单位按时足额拨缴。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挤占、挪用或调拨工会的资产或经费,已占用的要限期清退。要严格控制省级产业(厅、局)和地、市、县(市、区)工会的编制,不能超编制进人和逆向流动。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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