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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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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焦新华胜诉

本报讯 本报曾连续报道的宝鸡蓄电池厂工会主席焦新华被厂长除名一事,已有结果,焦新华依法讨回公道,宝鸡市渭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消对焦新华除名决定。

宝鸡蓄电池厂工会主席焦新华因坚持原则,带领职工同一长马淑萍的一些错误行为进行过面对面的斗争,马淑萍便借口焦新华所谓私刻公章一事发宝蓄字(1998)第014号文将其除名。本报对此事予以连续报道,并引起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工会组织的密切关注。

宝鸡蓄电池厂工会主席焦新华依法于元月6日向宝鸡市渭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并聘请了律师。仲裁委受理后,依法组织仲裁庭,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6条之规定,仲裁委于2月23日依法做出缺席裁决。

仲裁委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故蓄电池厂对焦新华的除名决定无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仲裁委依法撤销了宝鸡蓄电池厂宝蓄字(1998)第014号对焦新华所做的决定。

本报记者柳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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