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哪些行为消费者可以索赔?
■雷子
消费索赔这一概念是大力提倡消费者权益保护后才流行起来的。由于不少消费者对这一概念并不十分清楚,使得一些消费者本应得到的权利被不自觉地放弃了。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购物受到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外,以下行为消费者也可以索赔:
超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超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应该怎么办?
去年12月7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乘客集体起诉航空公司服务质量案作出的判决,对超时服务给予了明确的判决。去年6月15日,15名乘客乘东方航空公司山西分公司7604航班经天津去太原,本应只需两个小时的空中航程却用了34小时。乘客在等待时退不了票,提不出行李,也未被安排转机。这15名乘客到达山西后,一纸诉状将该公司送上被告席。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东航山西分公司“在服务中存在瑕疵,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判决“赔偿原告乘客经济损失每人二百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这一案例说明,支付了费用,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后索赔,一种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 解决。
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1997年4月,天津市辛某为其子办婚事,从某商场订购了一套8000元的家具。但买回不到一个月,这些家具就出现了明显的质量问题,致使婚礼无法如期举行。辛某曾多次找到该商场要求解决,但一直被商场拖着不予办理。几个月后,辛某投诉到“消协”,“消协”认为,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场有义务为顾客修理商品,一次修理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修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应免费为顾客调换商品或退货,并按销售凭证赔偿消费者商品价格5%的延误使用费。据此,“消协”认为辛某应得到5%的延误使用费。
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许多商场都曾推出过“买一赠一”的活动。但许多消费者在获得赠品后,发现赠品不少都有质量问题。当找到商家要求赔偿时,许多商家认为是赠送品,消费者没花一分钱,故都拒绝赔偿,消费者也只好认倒霉。
其实商家这种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在现实生活中,除这以上提到的以外,还有精神损害赠偿、文化消费赔偿等。因此,消费者在消费中如果受到损害,应该寻求有关的法律帮助,挽回自己的损失,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