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能“把人不当人待”
文/胡守文
深圳福田区石厦工业区内的奕达电子厂护卫员怀疑工人李朝战等7人偷电脑主机板,连夜对李等人严刑逼供。10多名护卫员手脚打累了,就用木棍、铁管殴打。员工被打昏后,他们就用冷水浇醒了继续打。就这样,竟然将一根茶杯粗的木棍打断。当晚8时,李朝战被活活地殴打致死(见1998.5.25,羊城晚报)。
如此血淋淋的拷打场面,我们曾在法西斯集中营里或昔日渣滓洞中见过,谁会想到竟然在90年代的中国重演,而且是“本是同根生”的一群同胞在对付另一群同胞,这怎不令人惊骇和忧愤?然而更令人惊骇和忧愤的是,类似这样肆意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践踏他人的健康乃至生命的事件,远非仅此一桩,近年来屡有发生。宁夏银川市的田某,嫌16岁的保姆王某梳子没洗干净,便将梳子塞进了她的嘴里,刺破她的口腔,再逼她吃辣椒面;嫌她面条擀得不好,便将正开锅的面汤浇在她的后背上。山东青岛个体饭店老板贾某,嫌打工妹郑某动作慢,多次将滚烫的开水泼在她的身上,致使其不治身亡。济南市“不见不散”啤酒屋经理和几位工作人员毒打、侮辱一位临时工,拳脚相加之外,还逼其吃死老鼠、喝下死老鼠的血。广州亿鑫公司老板在工人提出改善伙食的请求后,竟用米糠、野草、猪饲料做成三大盆猪食,强迫50多名工人硬吃下去……这些人侮辱、虐待、践踏、摧残人的用心之歹毒,手段之残忍,并不比昔日法西斯分子差多少,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义愤填膺。
如果说上述事例中那些整人者还可找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一类的“理由”的话,那么某些国家执法人员知法犯法,视生命为蝼蚁的种种恶行就更让人惊诧和愤怒。郑州市交警张金柱驾车撞人,不但不停,反而拖着被卡在车体上的被害者狂奔不已;武威市公安局副局长指使人将3名无辜的嫌疑人分别打到性功能丧失、腰椎错位、脑梗塞、半偏瘫……这些败类的所作所为令人发指,又与匪类何异?
人是有人格尊严和羞恶之心的生物。因此,人类要求维护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非法的监控、拘捕、侮辱、体罚。我国《宪法》第37、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应该说,在社会主义中国,摆脱了阶级压迫和剥削的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获得了人格和法律上的平等,人与人之间“只有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绝大多数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障。但近年来有少数人却仗着手中有权,或仗着财大气粗,或仗着背后有人撑腰,或仗着其它种种优越感,硬是觉得自己高人一等,不屑于与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平等”,在骨子里蔑视、漠视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有这样的畸形心态,这些人就难免视他人生命如草芥,动不动就大发淫威、肆意发泄,做出“把人不当人待”的残暴行径来。而另一方面,“把人不当人待”的事件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关键还在于法律没有管到和管好这些“把人不当人待”的人,在于法制不够健全,从而纵容了这些已没多少人味的野蛮之徒,使他们得以肆无忌惮、为所欲为。
人与动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人学会了文明、礼仪,可惜如今还有一些人虽披着文明外衣,却似虎狼般的野蛮和凶残,毫无一点同情之心和恻隐之心,这是人类社会的悲哀。不过在跨世纪的今天,在每一个讲究法制的国度,尤其在民主与法制逐步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中国,野蛮与非人道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大敌,对人身、人格的侵害与侮辱,必为法所不容,人所共愤。若有人还硬要觉得自己高人一等,硬要找回残酷的古罗马奴隶制阴魂,过把宰割、欺凌他人人身的瘾,则注定是要付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