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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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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改革配套政策出台

据新华社电 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康运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3个医疗改革配套办法。

这些办法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这3个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严格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职工可从这些医疗机构中选择自己满意的医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还要确定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职工今后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一年后还可根据自己意愿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应在选定的定点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如遇到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疾病,可转诊、转院。

办法对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作出详细规定,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主要有: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如维生素E、十全大补膏、人参等;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如鹿茸、蝎子、海马、胎盘等;三是用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如杜仲酒等;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如果味维生素C、阿斯匹林泡腾片等;五是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如冻干血浆、人血白蛋白等;六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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