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原友谊针织服装厂厂长花所欣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原西安纺织局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的友谊针织服装厂,是一个人数不多的集体小企业,时任厂长的花所欣于1982年用该厂资金购得北大街75号商用房一处,房产为该厂集体所有。1997年12月因市政建设需要北大街拓宽,花所欣带着有关房产证等,私自与折迁安置办签订国家补偿近30元万协议。协议生效后,花所欣将10万元分给早已解体下岗的职工,将剩余的18.94万元私吞,不久隐情暴露。部分老职工向他交涉多次无果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以贪污向市检察院反贪局进行举报,后案件转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职务侵占罪名成立,于今年4月13日将花所欣抓获归案。追回花所欣用此赃款购买的价值10万余元桑塔纳轿车一辆。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友谊针织服装厂所在北大街的商业用房,其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是全体职工所有,因此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应由全体职工所,有,作为厂长的花所欣应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共同研究补偿费的分配等事宜。但花所欣自恃有“功”有“劳”,并以曾任厂长的身份为资本、事前仅与少数职工打过招呼,事后却置他人意见于不顾。而是按他个人的意志支配,并将其中近19万元占为已有。花所欣的这种行为符合新刑法增设在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的特征。它与刑法382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罪,在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都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侵占的共同性,但花所欣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而不以贪污罪论处。 (张运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