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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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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有案”的警示

安徽芜湖市首批裁定破产的29家国有企业家家有犯罪案件。经纪委、检察机关等部门联合调查、挖出贪污、受贿和以侵吞企业资财为目的的犯罪嫌疑人和违法人员110人,包括厂长、经理59人,其中18人是企业的“一把手”。

从《合肥晚报》上读罢这则报道,让人颇震惊!为何会出现这种“家家有案”的现象?机制不完善,管理不严格,法制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但笔者同时认为,工会未认真履行好监督权,也是其中一重要因素。

按照《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职代会和工会对行政领导具有监督职能。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奖励晋级、内部分配等重大问题,必须事先经职代会审议或征求工会的意见;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之类必须向职代会报告;职代会有权对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要说职代会、工会的权力是够大的,但这些权力行使得如何呢?说句实事求是的话,大多不尽人意。也正因为如此,致使一些经营者的权力失去制约,什么事情都是“厂长、经理说了算”。而一旦“一把手”产生了“捞一把”的思想,混水摸鱼,那么上行下效,腐败现象也就会蔓延开来。其结果当然是苦了职工,坑了国家,损害了党的形象和威信。

芜湖市破产国有企业“家家有案”的现象给人警示。作为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不仅要引导教育职工积极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齐心协力搞好企业,同时应代表和组织职工对经营者进行民主监督,要大胆地行使监督权,对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制约。工会、职代会有了法定的权力而不去履行,当然是失职。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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