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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7月07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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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职居然殃及妻子

7171厂三名女职工呼喊:“我们要上班我们要工作”!

连日来,航天工业总公司7171厂三位待岗女职工为了重返工厂上班,一直奔走于信访、法院等部门。她三人说,她们的待岗是因为丈夫离职而受株连。

这三位名叫李玲、李晓华、耿夺英的女职工都是7171厂职工子弟,先后在本厂招工就业,并在厂里找了对象成家。她们中工龄最长的有20多年,最短的也有10年了。前几年,三人的丈夫先后辞职离职,厂里便按厂人字[1996]201号文件中“凡职工擅自离岗,……配偶应在3个月内调离本厂,逾期未调出的按待岗人员处理”的规定对她们作了待岗处理。

这三名女工虽然被停止了工作,但还享受不了待岗职工的基本待遇。该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待岗人员每月生活费不得低于300元,而她们却拿不上这些钱。医疗、福利购房等待遇也不能享受,子女上学也要交400元借读费。这三名女职工说,厂里有权对离职人员作出除名决定、但不应该株连家属。厂里这种作法明显违反了劳动部的文件精神(她们给记者出示了原劳动部劳办发字[1993]68号文件,其中有这样的规定:“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所在单位的亲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

为此,她们向长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请求恢复工作,享受单职工待遇。仲裁委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裁决:撤销被诉人制定的有关对离职人员家庭采取惩罚性措施的条款;被诉人应恢复申诉人的工作,补签劳动合同;补发三申诉人待岗后工资不足部分,三申诉人应享受本厂单职工子女入学,厂医疗等待遇;三申诉人提出的购买福利住房不属劳动争议,不予受理。厂方不服,起诉到长安县法院。法院审理认为,7171厂对三被告所作出的待岗处理不属劳动争议范畴,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有关部门解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7171厂的起诉。

三位职工对法院的裁定书大惑不解,她们说,法院的裁定看似我们赢了,但判词中却说不属劳动争议,是不是说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就无效了?法院也没有撤销厂里违反国家政策的条款,厂里对我们作出的待岗处理是否还要继续执行?她们认为,长安县法院判词含糊不清,没把问题说明白,于是三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带着职工反映的问题,记者专程到7171厂进行了采访。厂办负责人说,这件事他听说过,但具体情况不了解;这样做也是为了厂里利益考虑,这几年有的技术人员不打招呼便带着技术擅自离厂,还有一些厂里派去读研究生进修的人毕业后不回厂,使厂里蒙受了很大的损失,制定这些措施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如今这三位女工还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奔走呼告。她们说,国家的法规人人都应遵守,厂里的土政策也不该大过国家法规,我们要求工厂还我们上班的权力,工作的权力!

实习记者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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