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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7月1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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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负伤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曾因工受伤,伤残等级被评为八级。最近,厂劳资科通知我:“无岗位聘用待岗” (厂里规定待岗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白水王萌

王萌同志:

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该职工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也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你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你所在的单位却让你“无岗位聘用待岗”,变相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违反上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你应向当地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反映情况,帮助你解决这一问题。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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