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本想公告省事 不料反热麻烦
不久前某市棉纺厂厂长从厂人事科了解到,厂里近年来停薪留职、请假、长期病休且期限已满的职工人数高达300多人,遂当即要求人事科长通知这些人回厂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逾期将作除名处理。人事科长面露难色地说,科里人手有限,要逐一通知是一项不小的工作。接着又拿出一张报纸建议道,我们厂也在报纸上发条公告吧,这张报纸上就登了两则这样的公告。厂长略一考虑就同意了。次日报纸上就登出了棉纺厂的公告,隔了一段时间,又再次公告,对一百多名职工予以了除名处理。不料,本想省点事的两则公告,却惹来了意料之外的麻烦,有数十名职工对除名处理不服,集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厂里的除名决定。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市棉纺厂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未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因而撤销了其所作的对职工的除名决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停薪留职期限已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时,方可公告送达。而市棉纺厂对300余名职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方式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视为无效。其以此为基础,对旷工或违反规定的职工所作出的除名处理,同属无效,被劳动仲裁部门撤销也就不足为怪了。
在此,笔者提醒有关企业,不要只图省事而不顾劳动法律的规定,否则最终只能和自己愿望背道而驰,引来更多的麻烦。 (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