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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7月2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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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如何界定?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企业职工,听说国家新发布了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请问,办法中对工伤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旬阳马莉

马莉同志:

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关于工伤范围,《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确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包括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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