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钱的官司该不该打
文/靳朝济
去年,山西省一个教师来到北京一家大书店买了一本《走向法律》的书,回到旅馆以后,他发现该书缺少十多页,于是乘车去掉换,并要求该书店承担一元车钱的乘费。谁知该书店从经理到店员不但不解决这一元车费,不赔礼道歉,还说了许多挖苦侮辱该消费者人格的话,该消费者一纸诉状将书店告上法庭。现在这个官司打了将近一年,消费者不仅为此花去诉讼费、车旅生活费数千元,弄得身心交瘁,而且由于打官司耽误了过多的课程,被迫辞去教师工作。
一元钱的官司该不该打?这个问题被现实地摆到了全国人民的面前。
最近,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专栏特邀该消费者、社会知名人士、法律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专门就“一元钱的官司该不该打”这一主题进行了讨论。讨论会上,一共只有两个人支持该消费者为一元钱打官司,其余大多数人都认为不该打官司。
笔者收看了讨论的全过程,对于其它非法律专业人士的反对意见,我都能心平气和地听取,唯独一位年轻的法律专家的意见却使我大惑不解,心绪难平。因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不管认识多么湖涂,语言多么偏激,都无关紧要,但法律专家的意见就不同了,他的意见有“定于一尊”的权威性和导向性。该专家认为不该打一元钱的官司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打官司应该有“成本”意识,花几千元钱,甚至丢了工作,去打一元钱的官司,然得不偿失。二、法律是为了给人们创造一个愉快和安全的生活环境,这一元钱的官司,弄得原告和相关的人劳神费心,增添了不少烦恼,违背了法律的目的和初衷。
鲁迅先生说过:博学家的话多浅,专门家的话多悖。这“悖”就是违情悖理,偏执主观。我看这个专门家的话就很“悖”。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公是公非的国家意志,个人的事一旦诉诸法律就是一种公是公非。如果按该专家“打官司要核算成本”的观点来看,个人标的在100元以下,集团标的在千元以下的官司,统统都在不该打之列。而个人的每次消费支出绝大部分都在100元以下,商家完全可以毫无顾忌地大宰消费者。照此观点,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一万年也建立不起来。“为一元钱打官司弄得大家都不愉快”更是连一点基本的是非观念都没有了。按此推导,责任还在于被宰的消费者,你不打官司,岂不避免了“大家不愉快”的后果了吗?
就上述一元钱的官司来说,如果书店领导或店员对该消费者表示歉意,或自掏一元钱赔偿都可以使该消费者事宁气消,可是该书店的上上下下都采取严辞拒绝赔偿和羞辱受损消费者的错误做法,这才使事情升级成了消费者捍卫人格尊严和正当权益的法律问题,可见:“弄得大家不愉快”的责任全在商家。
事实上,“一元钱的官司该不该打?”这个问题是不讲理的商家强加给消费者的,而下面这个问题才是广大商家主观上应该去思考反省的:该不该为一元钱把消费者逼上打官司的道路?
如果把笔者放到那个山西消费者的位置上,笔者是不会去打官司的。正因为如此,笔者才对为一元钱的权益一类的事去打官司的人表示由衷的敬意,没有他们那种在法律面前认死理钻牛角尖的精神和因此而蒙受的种种损失,应不会有我们今天较为正常的生活环境。这正如笔者生性胆小懦弱不敢“去拿枪打仗,因而对保家卫国的苦了我一个、幸福全国人”的部队官兵更加崇敬是一样的道理。从这个道理出发,“为一元钱打官司的人”是为全国同胞带头吃螃蟹的探索者和先行者,是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开拓者和思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