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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8月1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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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残安装假肢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车工,1997年6月27日上班时,由于机器失灵,使我失去了四个手指,造成右手伤残。请问,我这种情况,如果安装假肢,其费用能否由厂方开支?

扶风马可

马可同志:

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工伤职工安装假肢问题,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你可根据这一规定与厂方交涉具体事宜。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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