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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8月2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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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征缴”何以难落实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这是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的。毫无疑问,这一规定是为了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力度。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条规定至今在不少地方难以落实,人民法院对拒不缴费者依法强制执行还有一段距离。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思想认识上的原因,一条是具体操作上的原因。

在思想认识上,许多地方的领导对用法律手段征缴社会保险费还不习惯,或者说还没有把社会保险摆到关乎国运、惠及子孙这样一个高度上来认识。在不少地方领导的心目中,并没有把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险统一起来。一家企业只要经济效益好,便可以一俊遮百丑,社会保险费是否缴纳无关紧要。虽然谁也没有这么说过,但实际上却是这么干的。为什么有些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数额高达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而地方财政收入一分不欠;为什么有些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时间长达八九年,而财政收入年年不欠;为什么地方收税没有钱借钱也得缴,而社会保险有钱也不缴;当劳动保障行政部对欠费企业曝光或依法下达限期缴费指令书时,为什么有人敢说“我要找市长告你们”…

诸如此类的问题无不告诉人们,一些地方领导还是没有把两个确保中的社会保险摆到头等大事的位置。在他们的心目中,“一保财政二保税,三保生产有后劲,第四才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群众的这段顺口溜,可以说真实地再现了某些干部心中的摆位。于是,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他们视而不见。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征缴,他们嘴上说支持,实际上不使劲,甚至你这边批评企业欠费,他那边表扬企业生产搞得好,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他们则看强制谁,强制亏损企业,他们是支持的,强制一下、说不定还可以促使企业改变亏损状况呢,何乐而不为;强制利税大户,他们就不那么情愿了,不是暗里“打招呼”,就是站出来袒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半年多来,人民法院强制征缴的案子之所以鲜见,这就是原因之

在具体操作上,国务院的条例中明文规定,对拒不缴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地方法院的同志表示,他们愿意与劳动保障部门配合搞好这项工作。但他们又反映,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对此没有说法,地方法院缺乏执法的具体依据。例如,怎样才算:“拒不缴纳”,怎样把握“强制征缴”,等等。他们希望能出台一个类似实施细则的的东西,以便有所遵循。

总之,依法强制征缴,不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具体操作上,都还需要做一些实质性的工作,才能使之落到实处。

(庞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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