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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9月0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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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百事通先生:

我有一个朋友在企业工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前不久,他患了精神病,企业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做对吗?

蒲城柳青

柳青同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劳办发[1994]214号)、《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等文件中的有关意见: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如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但是,如果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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