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陕西省乡镇干部施政守则(试行)
第六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准采用罚款、罚粮、罚工的办法,强迫农民完成某项任务。
第七条乡(镇)村选举必须依法进行。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代表选举、村党支部选举和乡镇党代会、人代会等选举中,严禁乡镇干部违法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民意,侵犯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八个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需村上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村集体民主讨论决定,乡镇干部不得强行作主。
第九条自觉遵守和带头执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奉公守法,廉洁执政,接受群众监督,答复群众质询。严禁以权谋私,严禁对群众打击报复。
第十条乡镇干部对危害乡里的不法分子,对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及非法宗教活动,要旗帜鲜明地进行斗争,不许掩盖、庇护。党员干部不准参加宗教组织宗教活动;所有干部不准搞宗族势力、宗族派性。
乡镇干部要严格遵守本守则,如有违反,视情节予以处理。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干部要支持乡镇干部依法行政,支持他们的工作,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乡镇干部因依法行政受到打击、报复的事件,要依法查处。
本守则由县(市、区)和乡镇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