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南宁对企业职工留职停薪作出新规定
留职停薪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本报讯 南宁市政府在最近下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对企业职工留职停薪作了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企业职工要求留职停薪的,留职停薪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原则上由职工本人自己承担,企业对留职停薪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及时交到社会保险机构。至今留职停薪时间累计已满3年的,原则上应予解除劳动关系;对中止留职停薪要求回企业的,企业可予安排工作;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饱满无法安排工作的,可协商签订协议作为下岗职工管理;对现在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留职停薪职工,企业可作为特殊情况自定管理办法。
通知还规定,对现在要求留职停薪的职工,企业要与其签好协议或合同,留职停薪期满3年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留职停薪的职工回原企业上班,不能接受和完成企业安排的工作时,企业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留职停薪职工不得再转作下岗职工管理,已留职停薪一次的职工,不得再次留职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