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厂规岂能压国法
某厂青工小范在上班时不慎被机器绞去两个手指头,事后找到厂方要求厂里承担医疗费,可厂方不但置之不理,还要辞退小范。原来,厂里有一条厂规:本厂职工在工作期间,工伤事故责任自负,死伤厂方一律不管。这家企业还有一条规定:“职工每天无偿加班1小时。”
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企业应该积极为职工生产提供安全保障,职工在生产中发生工伤事故,厂方必须支付医疗费用,并照发治疗期间的工资。同时还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无偿占有职工的劳动。显然,该厂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工作责任自负,对职工死伤不管,以及每天无偿加班1小时等,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不但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应该废除。
企业为加强管理,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厂规厂纪,本无可厚非。但是,这些厂规厂纪应该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而不能含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时下,在一些企业,特别是在三资、私营、乡镇企业里,厂规厂纪不合法的现象还比较普遍,问题主要是这些厂纪厂规侧重于厂方的利益,而无视职工的利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厂方法律法规意识谈漠:二是劳动监督部门监督不力;三是职工权益意识不强。
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至高无上的严肃性,任何人都不得藐视、违背。企业依法管理,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看来,有关部门有必要对企业的厂规厂纪进行“号脉”,对诸如“职工入厂必须交纳500元风险抵押金”,“职工每天出厂须脱衣接受检查”等违法的厂规厂纪予以纠正。同时,广大职工也要强化权益意识,了解一点法律知识,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后,绝不能忍气吞声,而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布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