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西安市出台《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本报讯 为了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工会工作,西安市总工会于去年向市人大提出制定《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立法建议,得到了市人大领导的支持。经过两年的立法调研、论证、考察,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市总工会有关部门在吸取沿海等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拿出了条例草案,经过反复征求意见,于1999年5月27日提交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正式出台。
《西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是西北地区首家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有以下几个特点:1、立法宗旨明确。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私营企业健康发展。2、明确要求私营企业开业一年内应依法组建工会,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督促私营企业组建工会。3、明确提出有会员200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4、专门制定了法律责任的条文,明确规定阻挠企业依法成立工会;侵害工会权力或者干涉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擅自解除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不按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等七项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要依法处理。 《条例》的出台为工会在私营企业开展工会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
(庞建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