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女工合法权益不容侵害产期劳动保护应有保障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与待遇,国家法规有明确具体规定。然而陕棉十三厂女工李文莉却因自己的产假待遇问题一直得不到落实,不得不对簿公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李文莉称,1998年7月1日,即在她临产前18天时,厂里因部分车停开,各车间多余人员按放假处理,每月只发150元的生活费,她也是其中之一。7月21日,李文莉生育分娩。但整个产假期间她一直未能享受产假待遇,即1998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只按每月150元发给,1998年11月至1999年3月,却连这每月150元的生活费也被停发。为了保证自己的产假待遇,李文莉于1998年12月向厂工会呈递了请求报告。厂工会主席张斌和女工委员姚桂兰均表示理应按法规政策予以补发工资,并填署了意见后交厂行政协商解决。但厂方始终悬宕不决。
据当时任陕棉十三厂工会主席、现任厂党委书记的张斌对记者说,李文莉的请求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应依照法规政策办理,但厂行政方面一直有不同的意见与看法。
厂方的意见与看法究竟如何呢?在记者询及此事时,厂财务科吴科长作了这样的答复:
“在女工劳动保护方面,厂方严格执行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李文莉产假期间,正值厂里部分人员放假,李文莉作为放假人员,其待遇理应同其他放假人员一样。”
为生孩子,既享受不到合理的待遇,更迟迟得不到厂方应有的、公正的答复,无奈之余,李文莉只好于今年7月起诉至大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自己的权益讨一个公道。8月17日,大荔县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9月15日下达了裁决书,裁决陕棉十三厂补发李文莉产假期间三个月的工资540元,另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247·5元,两项合计787·5元。
透过这起并不复杂的女工保护争议案,可以看到尽管《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工作待遇方面都作过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个别企业并没有予以足够的认识,真正落到实处。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企业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而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