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少女”转告青春鸟
文图/陈丽英
10月27日,“青春美少女”演唱队4名成员李岩、胡晶、辛莘、刘莹与北京市瑞弛斯特公司及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对簿公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废止双方所签合约,青春鸟中心退还4人已交付的保证金及其他费用16375元,而李岩4人每人应付被告食宿费、管理费1.5万元。
“美少女”请求法庭认定合同无效,要求退还保证金。
李岩4人称;1995年6月,被告北京瑞驰公司以中日文化艺术交流部名义在沈阳招收13—15岁的少年艺术学员,李岩等4人经考试被录取。9月初4人到瑞弛斯特公司报到时分别交纳保证金2万元、杂费5000元及转学证明和学生档案。双方约定培训期限5年,瑞弛斯特公司免费培训4人,并负责吃住等费用,聘请中日两国的一流艺术家担任教练,在艺术培训同时保证4人的文化课正常进行,并发有国家教委统一毕业证。1995年10月,北京青春鸟影视艺术发展中心成立。1996年1月青春鸟中心成立青春美少女队。自1997年2月艺术中心开始安排美少女队参加商业演出,4人学习文化课时间日趋减少。原告数次要求被告增加文化课并减少商业性演出遭到拒绝,于今年上半年离开青春鸟中心。李岩等4人认为,北京瑞驰公司与青春鸟中心实施的培训是一种社会办学行为。招收学员时瑞驰公司没有办学许可证,签约时也没有进行公证。因此,请求法庭认定双方签订合同无效,要求瑞驰公司与青春鸟中心退还李岩等4人交付的保证金2万元。
陈丽卿说:我是最后一个东郭先生
青春鸟中心的法人、董事长陈丽卿女士庭审中认为:“青春鸟中心对李岩等4人实施的是艺术培训而非办学,其工商执照上有演员培训的业务范围,因而合同有效”。同时青春鸟中心还耗费巨资800余万元,聘请师大二附中的老师对4人提供了义务教育规范要求的学习科目的教学,并经考试合格颁发了毕业证书,同时聘请中日两国的音乐、舞蹈、表演专业的老师对其进行艺术培训和形象策划、宣传,并安排出国参加各种艺术活动。至于演出,青春鸟中心认为是演艺实践,不是商业性演出,而且去外国培训演出回来都要对4人的文化课进行补习。李岩等4人1999年5月7日单方面毁约,擅自离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青春鸟中心请求法院对原告请求予以驳回,要求4人返回青春鸟中心。在法庭上,陈丽卿对原告进行了反诉,要求原告按合同约定,每人赔偿青春鸟中心30万元。
庭审中,陈丽卿说:“我是最后一个东郭先生。”一审判决后,陈丽卿表示要继续上诉。
“美少女”无可奉告,陈丽卿继续前行
据悉,青春鸟中心与另一名“美少女”蒋中一案法院已审结,判定青春鸟中心与蒋中一签订的合同无效,青春鸟中心退还蒋中一保证金2万元,蒋中一付给青春鸟中心食宿费、管理费1.5万元。至此,第一代“青春美少女”已经完全脱离了青春鸟中心。陈丽卿800万元打了一个水漂。
庭审后,记者问及对此案的感受,4名“美少女”表示无可奉告,而陈丽卿表示:“我是一个失败的成功者,但我将继续前行。”
(图为4位“美少女”在法庭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