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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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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超35公顷须报国务院批准

为规范建设用地审查工作,国务院日前批准了国土资源部拟定的《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办法》确定,下列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办法》同时规定,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也须报国务院批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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