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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2月1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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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选举程序合法吗?

——长安县高桥乡韩南村换届选举问题的采访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明确、详尽的立法规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长安县高桥乡韩南村在近日举行的换届选举中,某些做法违背了有关的法律规定与民主原则。

据该村村民张掌顺、赵领忍等人讲,在这次的换届选举中,韩南村只召开了党支委会,由支委会于11月9日左右匆匆推举组成选举委员会。11月18日,选举委员会推选的两名村长候选人名单突然予以公布,而事前广大村民对这一选举过程并不详知。村民们对公布的候选人名单很不满意,意见纷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该法律的第14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们认为,韩南村由党支委会推举产生选举委员会,其做法不合乎法律程序。而候选人的产生未经村民直接提名,也不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带着村民们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韩南村党支部书记赵三龙。赵三龙说,由于韩南村小人少,一些党支委委员同时兼任村民小组组长,因此他认为党支委员会等于是支委扩大会,便由支委会直接推举产生了选举委员会。现在看来,无论选举委员会的产生,还是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都不合乎有关的法律程序。

采访中,记者碰上了就此问题来韩南村调查的高桥乡政府干部薛百灵。薛百灵说,对韩南村的问题目前正在调查,乡政府将尽快给村民作出明确的答复。

程序是民主的保障,没有必要、完善的程序,真正的民主就无法实现。民主法制化极为重要的一环就是程序的法定化。只有健全完善的选举程序,才能保障广大村民在选举中的实体权利。在此,我们希望高桥乡政府能加大对基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督查力度,希望在选举工作中起引导作用的韩南村党支委会迅速纠正自己的错误做法,使换届选举真正顺乎民意,合乎法定的程序。

本报记者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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