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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2月17日
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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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签了合同不履行岐山农民损失三十万

法院强制执行讨回公道

本报讯 近日,记者在岐山县人民法院大门口看到一封感谢信,写信的人是岐山县五丈塬镇南星村北组村民李勋的父亲李义忠老人。李义忠在信中热情赞誉岐山县法院依法从台商手里追回儿子李勋的巨额经济损失。

.1997年7月12日,岐山县木材加工个体户李勋与现在天津市三德木业有限公司的台湾高雄人林基任签订了承揽木板加工合同一份,同年8月8日至9月7日,李勋依照合同供给林基任177立方米木板条,并将木板条运到林指定的保定市,林收料后,未及时清结贷款。同年11月15日,李、林就木板料价款进行了结算,计价为46万元,第二天,林又给李出据了还款保证,但到期林仍未付款,后林离开保定去了天津三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李在索款无望的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将木板条折价19.8万元卖给天津市的源业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万余元,转料费用花去了4万元,损失惨重,于是李将林告到了法院。

1998年10月13日,岐山县人民法院对此经济纠纷案进行了判决,林基任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法院经过审判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有效,原告依合同送货,被告却未按期付款,应赔偿原告贷物损失26万余元及转料费用4万余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直到今年11月份,林基任仍没有付给李勋的损失。

今年11月6日,岐山县法院决定对林基任依法强制执行。办案人员远赴天津,克服了种种阻力,最终迫使林基任陪付了李勋的损失。

本报记者田勇刚阎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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