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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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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出版社京城讨回公道

《浏阳河》署名权官司终审定论

本报讯 历时两年的《浏阳河》“作者”状告太白文艺出版社侵权的官司,本月17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太白出版社转败为胜。

经审判决认为:徐叔华主张太白出版社出版的《中外流行歌曲1000首》中五段词《浏阳河》的署名方式,侵犯其署名权及作品使用权不能成立。西北政法学院教授、著名律师刘帆指出,这一终审判决给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浏阳河》歌曲署名之争划上了句号;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修改和完善,有其社会意义;对出版事业的有序的繁荣和发展,也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借鉴。

 据《中外流行歌曲1000首》一书主编莫索介绍,从1997年以来,徐叔华以未经他本人同意编入《浏阳河》歌曲侵犯其署名权为由,向太白文艺出版社索赔1.3万元。1998年12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原告徐叔华胜诉,使太白出版社经济损失达25万元。尽管徐叔华已向多家出版社索赔得手,太白出版社仍派员去北京、湖南,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结果表明,《浏阳河》歌曲有二段词和五段词两种:二段词《浏阳河》来自地方小歌剧《双送粮》中的唱段,歌词作者为徐叔华;五段词《浏阳河》,是1972年湖南省文工团歌舞队遵照省上的指示,对原歌剧中共8句2个唱段的《浏阳河》进行修改,又创作了三段词而成,执笔人为李永生、彭承标。新的五段词《浏阳河》在北京、广州演出后,于1974年被选人《战地新歌》,发表时署名为:湖南民歌,湖南省文工团歌舞队改词。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2条,徐叔华只能拥有二段词《浏阳河》的著作权,他不能拥有改编后的演绎作品五段词《浏阳河》的著作权。 (明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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