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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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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中西部外资企业所得税减征三年

据《证券时报》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国务院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政策具体执行的地域包括山西、内蒙、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区、市)的全部行政区域。

通知还明确了优惠期的计算、审批程序等。此项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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