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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1月0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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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海成两次遭劫后,公安局以法院裁决尚海成败诉来证明自己没错,法院以自己的判决没法律效力来掩饰自己,检察院以政法委的“会议纪要”解脱自己,政法委以内部“指导”来洗清自己,结果似乎谁都没错。致使抢人者逍遥法外,受害者状告无门一

一个难解的怪圈

泾阳县华诚有限公司尚海成两次被抢,两次报警,可公安部门不作为。他状告公安局,法院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事发一年多,尚海成两次被抢劫一事仍然没人管。本报于1999年12月28日“维权之页”刊出《两次遭遇抢劫,谁来管?》一文后,引起读者的关注。日前,记者再赴泾阳进行了采访。

在县公安局,记者问局长:“公安局为啥接警不出警?不出警何以就知道这是经济纠纷引起侵权案而撒手不管呢?”局长说:这事省公安厅曾来人了解过,我们已向他们做过汇报,详细情况你可以到公安厅信访处了解,我今天不予答复。因法院已判决,对方败诉。

几分钟就结束了采访。记者明白其中原由,是因为尚海成状告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被县法院驳回。尚海成的败诉,乃意味着公安局不出警是正确的。记者又来到县法院。尚海成告公安局不作为,分明属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法院何以驳回其诉讼请求呢?院长说:“这事你不要问法院,我们作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应该找中院”说完就急忙开会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此案的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还是所有的一审判决都不发生法律效力?院长的话让记者费解。

记者又来到县检察院。申诉科的一位同志说:公安局当时送过一个关于武宇宁等人不构成抢劫罪不予立案的材料,因后面加盖公章,是单位对单位,且是主动报告,我们也就没过问。后来尚海成来反映情况,我们问公安局,公安局才出了个调查报告,说明了不立案的理由。后来县政法委确认此案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检察院就不好再管这事了。

记者又见到了县政法委书记。记者问:“政法委何以对这一案子进行定性?”书记回答说:政法委没有权对案子定性,只有在对一个案子的管辖权出现扯皮时,政法委才出面,召集四长(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司法局长)会进行协调,分清责任。记者又问“政法委的会议纪要不是对此案件已经定性了吗?”这位书记回答:政法委会议纪要没有法律效力,只是用来内部指导工作的,仅作参考。对尚海成反映的事我至今仍然认为定性是准确的,武宇宁等人不构成抢劫罪,属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民事侵权行为。记者追问:“假若你欠了别人的钱,别人在大街上抢走你的自行车,强行脱下你的皮夹克,这样行吗?”书记吱唔,说那要看情况,就赶忙离开港口说要开会去了。

一个简单的案件就这样在公、检、法、政法委之间推诿。公安局以法院裁决尚海成败诉来证明自己没错。法院以自己的判决没有法律效力,既使有错还有二审法院来纠正掩饰自己,检察院又以政法委的“会议纪要”解脱自己,政法委又以内部“指导”来洗清自己。结果谁都没有错,就这样公、检、法之间形成一个怪圈,这个“圈”使抢人者逍遥法外,受害者状告无门。

目前尚海成的两桩官司仍正在审理之中。为了破释这个怪圈,尚海成不得不终日奔波,求助法律援助。对此案的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宫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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