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
百事通先生:
我有一个朋友是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他曾因工受伤致残,后因触犯刑律判处二年徒刑,现刑期已满。但所在单位已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请问,他是否还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礼泉王猛
王猛同志:
对你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发(1993)16号]意见: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因工负伤的合同制工人,也适用这一条规定。但考虑到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照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注:按规定,1996年10月1日之后发生工伤致残评为一至四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评为五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为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1996年10月1日之前发生被评为一至四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企业分别按1995年本企业人均工资的十二个月至九个月发给。其中,一级十二个月,二级十一个月,三级十个月,四级九个月。被评为五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费按1995年本企业月人均工资八个月至三个月发给。其中,五级八个月,六级七个月,七级六个月,八级五个月,九级四个月,十级三个月。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