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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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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入股别上班这把“刀”怎能这样“砍”

商洛地区秦东汽车工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商洛汽车改装厂)以人股与否,作为职工上岗的条件,对不入股的职工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不承担基本生活保障,造成了大批职工实际上的“下岗”状况。对此,职工意见鼎沸,认为该公司如此举措,等于剥夺了职工因交不起股金的劳动权利和享受劳动待遇的权利,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记者了解,商洛汽车改装厂自1998年1月开始实施改制,规定每位职工人股3000元,不入股者不上岗。到1999年12月,全厂348名职工中,入股的仅有120多人。近三分之二的职工因交不起股金没有人股,便没有工作岗位,也没有工资、待遇和基本的生活保障,甚至没有履行必要的下岗手续,就被抛入无依无靠的境地。

杨金明原为该厂政工科干部,1999年10月病故。据杨的爱人王淑云向记者反映,1998年6月厂里人股时,因家里经济拮据,杨金明只得先为在厂里当工人的女儿人股3000元,自己没有人股。因此从1998年7月直到杨病故,杨始终没有工作岗位,没有工资和基本的生活保障。杨死后,厂里给其家属发了1500元丧葬费。但王淑云多次找厂里,要求报销杨因病住院期间的1万余元医疗费时,却遭到厂方拒绝。

职工朱鸿也反映,1999年10月他因眼病在西安住院治疗,先后花费1万多元。他找厂里报销,可厂里不予报销,理由是他没有人股。

将入股与否作为上岗与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的先决条件,职工对此意见纷纷。他们认为如此行政行为,实质上侵害了职工权益。难道交不起3000块钱,就这样被扫地出门、生死不管了吗?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秦东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义民说,由于企业多年亏损,开工不足,许多职工早在几年前就陆续脱岗、离岗。离岗的职工大多在外打工,已与其他用人单位或经营业主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实质上解除了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杨金明、朱鸿即因离岗后到别处打工,已形成新的劳动关系,故公司研究决定对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鉴于企业的现状,在实施改制的过程中,采取了持股上岗的措施。

记者在查阅由商洛地区劳动局下发的商地劳发[1999]26号文件时,看到对于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以及理顺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该地区的劳动主管部门已作过具体的规定。商洛地区秦东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以持股与否为“硬杠”,不入股者则被企业完全抛向社会,不仅违背了劳动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也有违中央关于“入股自愿”的政策原则。而且硬拿入股这把刀,去砍劳动关系,必定会损伤职工的权益与感情,也不利于做好理顺离岗、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工作。

本报记者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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