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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1月1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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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承担临时工的劳保用品对吗?

百事通先生: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当临时工,入厂时与企业订立了临时工合同。合同中规定,企业不承担我的劳保用品发放。请问,这是否符合《劳动法》? 宁强张艳

张艳同志:

你提出的问题涉及《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等内容。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和职工劳保用品的发放,《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招用临时工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企业与你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不承担劳保用品的发放”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合同条款,应予以纠正。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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