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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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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缴纳税款保证金有新规定

从现在起,经过确认的有关金融机构或法人,均可为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担保,加工贸易企业可以担保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这是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最近联合出台的规定。

按照该规定,担保机构经自行评估,可以加工贸易企业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多种形式为其出具海关认可的税款保付保函。海关即视同企业已足额缴纳保证金,为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目前,海关总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已确认中国银行为加工贸易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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